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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迫赴台游客购物须赔20%团费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7-16

前日,国家旅游局公布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(示范文本)》。示范文本规定,赴台游过程中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,要赔违约金。

强制购物须赔违约金

示范文本指出,旅行社在游览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,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、参加自费项目。组团社领队或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,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外的自费项目的,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;擅自增加购物次数,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,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

购物损失旅行社先赔

针对旅游者在《计划书》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,示范文本规定,组团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,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,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,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。

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组团社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: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,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%-20%的违约金;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,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。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、用餐、交通等旅游服务的,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、用餐、交通等必要费用,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%的违约金。

赴台湾游不得转团

示范文本表明,依据《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》规定,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,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,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,但不得转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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